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供热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机制。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演练,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