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用于困难群体用热补贴、延长供热期限、重大设施设备维修及能源价格较大幅度增长等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