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用于困难群体用热补贴、延长供热期限、重大设施设备维修及能源价格较大幅度增长等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