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供热设施和管网抢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因抢修供热设施造成道路、绿植等损坏的,抢修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