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热设施和管网发生故障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停热,供热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供热单位应急抢修供热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