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热设施和管网发生故障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停热,供热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供热单位应急抢修供热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