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管网沿途及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