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供热设施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主管网及各小区分支井以内的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已过保修期但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保修期满已与供热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二)分支井以外各小区的供热设施至居民住户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产权所有单位或者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维护;
(三)居民住户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四)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