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二)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增加房屋供热面积;(三)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四)拒绝、阻挠供热单位正常检修、抢修;(五)因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小区内管网及设施老化而影响供热温度的;(六)其他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