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变更合同。

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用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书面提出。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热用户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的合理要求。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核算确定的基本热费。

供热期前热用户申请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供热开始后热用户申请恢复用热,申请人支付本供热期热费后,供热单位应当对其恢复供热。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