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热用户室温检测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门窗应当关闭三十分钟以上;

(二)测温表应当放置在卧室、起居室房间中央距地面一点四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测温时间为每日七时至十时和十八时至二十一时;热用户要求在其他时间段测温的,由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协商确定。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的检测方法,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