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停业、歇业、弃管,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转让或者出租供热项目、供热区域。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