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同仁市供热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尖扎县供热期为每年10月25日至次年3月25日,泽库县、河南县供热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极端天气情况,决定适当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限。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