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同仁市供热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尖扎县供热期为每年10月25日至次年3月25日,泽库县、河南县供热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极端天气情况,决定适当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限。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