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供热单位移交工程相关资料,移交后由供热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维护、维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