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