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全方位宣传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汉藏双语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