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御雷电灾害设施的义务。对危害防御雷电灾害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