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是指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