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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二条
有效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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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