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