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