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