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