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灾害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灾害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