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雷电灾害数据库,按照雷电灾害的时空分布对雷电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划定雷电灾害易发区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