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在岗什卡雪峰、隆布夏果山、年钦夏格日山、同宝山等划定的雷电灾害易发区设立雷电防护警示标志,引导、指示公众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以减少雷电灾害的风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