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