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制度,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支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协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