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发挥在法规立项环节的主导作用,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