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