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