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

法规草案二审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三审稿,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