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二审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