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