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Chapter 5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Article 31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5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