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再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就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专门性问题以及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