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工作。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