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