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名城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