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城保护补偿制度,因名城保护需要,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