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立完善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名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编制名城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计划;

(三)组织开展名城日常保护、巡查,并配合开展名城保护执法;

(四)组织开展名城文化品牌创建、文化交流和研究,参与编制利用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

(五)指导街肆景观设计方案、保护与活化利用工程建设方案等;

(六)收集、整理名城的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名城档案数据库,实施数字化管理;

(七)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