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负有名城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