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共有部分内饲养犬只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