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共有部分内饲养犬只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