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名城资源,遵循必要适度原则,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项目和活动:
(一)发掘、整理、传承、弘扬富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
(二)宣传、展示、传习梅林戏、大源傩舞、上青古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民间艺术表演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主题活动;
(三)设立主题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艺术馆以及历史名人、文化研究基地;
(四)开展传统饮食文化的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开发、制作、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民间工艺品,发展传统作坊、研学等文旅项目;
(六)其他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项目和活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