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名城中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革命文物集中区,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名城保护相结合,传承红色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