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在符合保护要求,保持原有外观、结构、构件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功能置换、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引入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活动,提升相关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