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历史城区的经营业态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鼓励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业态布局。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历史城区的业态布局,自觉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文明经商、诚信服务,鼓励经营地方特色商品,创建地方特色品牌。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