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筑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初步名单,明确保护责任人,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以及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