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筑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统一样式的保护标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