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统一样式的保护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