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历史城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房屋安全、交通秩序、业态管控等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