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历史城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房屋安全、交通秩序、业态管控等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