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历史城区内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历史城区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