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文化旅游、水利、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古井的保护、治理和利用,结合街巷或者庭院空间,组织修缮重要的残破古井,逐步恢复古井的景观或者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